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于2023年4月13日由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黄润秋
2023年5月8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しā返确?、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生态环境?;し?、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 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 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ㄒ唬┦潜景傅笔氯嘶蛘叩笔氯私资舻?;
?。ǘ┍救嘶蛘呓资粲氡景赣兄苯永叵档?;
?。ㄈ┯氡景赣衅渌叵悼赡苡跋旃捶ǖ?;
?。ㄋ模┓?、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畹男姓Ψ?。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畲Ψ5?,按照??钍罡叩墓娑ùΨ?。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ㄒ唬┚?、通报批评;
?。ǘ┓??、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ㄈ┰菘坌砜芍ぜ?、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ㄋ模┫拗瓶股疃?、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
?。ㄎ澹┰鹆钕奁诓鸪?;
?。┬姓辛?;
?。ㄆ撸┓?、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可以单独下达,也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下达。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十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生态环境?;ぷ酆闲姓捶ɑ沟茸橹诜ǘㄊ谌ǚ段谑凳┥肪承姓Ψ?。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五条 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经通知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可以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有管辖权的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涉嫌违法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对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第三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立 案
第十八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生态环境?;し?、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ㄒ唬┯谐醪街ぞ莶牧现っ饔猩嫦游シ瓷肪潮;し?、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
?。ǘ┮婪ㄓΦ被蛘呖梢愿栊姓Ψ?;
?。ㄈ┦粲诒净毓芟?;
?。ㄋ模┪シㄐ形闯吨谢嗣窆埠凸姓Ψ7ā饭娑ǖ淖吩鹌谙?。
第二十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发送协助调查函,提出协助请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可以发送协助调查函。收到协助调查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协助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请求协助调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胗泄爻∷屑觳?、勘察、监测、录音、拍照、录像;
?。ǘ┭实笔氯思坝泄厝嗽?,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
?。ㄈ┎樵?、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
必要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调查。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组织监测等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负有下列责任:
?。ㄒ唬┒缘笔氯说幕厩榭?、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
?。ǘ┮婪ㄊ占氚讣泄氐闹ぞ?,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ㄈ┭实笔氯?,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ㄋ模┨〉笔氯?、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并如实记录。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证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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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镏?;
?。ㄈ┦犹柿?;
?。ㄋ模┑缱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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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氯说某率?;
?。ㄆ撸┘ㄒ饧?;
?。ò耍┛毖楸事?、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前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
其他机关依法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
第二十八条 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勘察)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应当载明现场检查起止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基本信息,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申请回避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情况,现场检查情况等信息,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不在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可以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现场采样,获取的监测(检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执法人员应当将采样情况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记录采样情况。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得监测(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后,应当将监测(检测)、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实行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数据进行标记。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检测)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三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情况紧急的,执法人员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可以采用即时通讯方式报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在实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三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萸榭黾笆辈扇〖锹?、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ǘ┬枰ǖ?,送交鉴定;
?。ㄈ└萦泄胤?、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的,决定查封、扣押;
?。ㄋ模┪シㄊ率挡怀闪?,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超过七日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ㄒ唬┬姓Ψ>龆ㄐ胍韵喙匕讣牟门薪峁蛘咂渌姓龆ㄎ谰?,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ǘ┥婕胺墒视玫任侍?,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ㄈ┮虿豢煽沽χ率拱讣菔蔽薹ǖ鞑榈?;
?。ㄋ模┮虻笔氯讼侣洳幻髦率拱讣菔蔽薹ǖ鞑榈?;
?。ㄎ澹┢渌Φ敝兄沟鞑榈那樾?。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调查终止:
?。ㄒ唬┥嫦游シǖ墓袼劳龅?;
?。ǘ┥嫦游シǖ姆ㄈ?、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的;
?。ㄈ┢渌婪ㄓΦ敝罩沟鞑榈那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调查:
?。ㄒ唬┪シㄊ率登宄?、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
?。ǘ┪シㄊ率挡怀闪⒌?;
?。ㄈ┢渌婪ㄓΦ敝战岬鞑榈那樾?。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移送进行案件审查。
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作为本案的审查人员。
第三节 案件审查
第三十九条 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ㄒ唬┍净厥欠裼泄芟饺?;
?。ǘ┪シㄊ率凳欠袂宄?;
?。ㄈ┲ぞ菔欠窈戏ǔ浞?;
?。ㄋ模┑鞑槿≈な欠穹戏ǘǔ绦?;
?。ㄎ澹┦欠癯姓ΨW吩鹌谙?;
?。┦视梅?、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审查人员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第四十一条 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ㄒ唬┪シㄐ形斐傻幕肪澄廴?、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
?。ǘ┑笔氯说闹鞴酃沓潭?;
?。ㄈ┪シㄐ形木咛宸绞交蛘呤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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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氯耸浅醮挝シɑ故窃俅挝シ?;
?。ㄆ撸┑笔氯烁恼シㄐ形奶群退扇〉母恼胧┘靶Ч?。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四十二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ㄒ唬┲鞫蛘呒跚嵘肪澄シㄐ形:蠊?;
?。ǘ┦芩诵财然蛘哂掌凳┥肪澄シㄐ形?;
?。ㄈ┲鞫┦錾肪持鞴懿棵派形凑莆盏纳肪澄シㄐ形?;
?。ㄋ模┡浜仙肪持鞴懿棵挪榇ι肪澄シㄐ形辛⒐Ρ硐值?;
?。ㄎ澹┓?、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四节 告知和听证
第四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归入案卷。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ㄒ唬┙洗笫罘??;
?。ǘ┟皇战洗笫钗シㄋ?、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ㄈ┰菘坌砜芍ぜ?、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ㄋ模┫拗瓶股疃?、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
?。ㄎ澹┢渌现氐男姓Ψ?;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ㄒ唬┑笔氯艘筇さ?,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ǘ┥肪持鞴懿棵庞Φ痹诰傩刑さ钠呷涨?,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ㄈ┏婕肮颐孛?、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ㄋ模┨び缮肪持鞴懿棵胖付ǖ姆潜景傅鞑槿嗽敝鞒?;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ㄎ澹┑笔氯丝梢郧鬃圆渭犹?,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笔氯思捌浯砣宋拚崩碛删懿怀鱿せ蛘呶淳砜芍型就顺鎏さ?,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终止听证;
?。ㄆ撸┚傩刑な?,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ò耍┨びΦ敝谱鞅事?。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四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五节 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机构或者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ㄒ唬┥婕爸卮蠊怖娴?;
?。ǘ┲苯庸叵档笔氯嘶蛘叩谌酥卮笕ㄒ?,经过听证程序的;
?。ㄈ┌讣榭鲆赡迅丛?、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ㄋ模┓?、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五十条 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
?。ㄒ唬┬姓捶ㄖ魈迨欠窈戏?,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ǘ┬姓捶ㄈ嗽笔欠窬弑钢捶ㄗ矢?;
?。ㄈ┬姓捶ǔ绦蚴欠窈戏?;
?。ㄋ模┌讣率凳欠袂宄?,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ㄎ澹┦视梅?、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姓捶ㄎ氖槭欠裢瓯?、规范;
?。ㄆ撸┪シㄐ形欠裆嫦臃缸?、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一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案情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开展审核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法制审核时,可以请相关领域专家、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意见。
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如下意见:
?。ㄒ唬┲饕率登宄?,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未发现明显法律风险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ǘ┲饕率挡磺?,证据不充分,程序不当或者适用依据不充分,存在明显法律风险,但是可以改进或者完善的,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或者完善的建议;
?。ㄈ┐嬖诿飨苑煞缦?,且难以改进或者完善的,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第五十二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ㄒ唬┣榭鲆赡迅丛?、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ǘ┠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ㄈ┠獾跸砜芍ぜ?、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
?。ㄋ模┠庠鹆钔2?、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的;
?。ㄎ澹┥肪持鞴懿棵鸥涸鹑巳衔Φ碧峤患逄致鄣钠渌讣?。
集体讨论情况应当予以记录。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节 决 定
第五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ㄒ唬┤酚杏κ苄姓Ψ5奈シㄐ形?,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ǘ┪シㄐ形嵛?,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ㄈ┪シㄊ率挡荒艹闪⒌?,不予行政处罚;
?。ㄋ模┪シㄐ形嫦臃缸锏?,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之前已经依法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期间,不计入行政处罚期限。
第五十五条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况,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ㄒ唬┑笔氯说幕厩榭?,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或者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等;
?。ǘ┪シ捶?、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ㄈ┑笔氯顺率?、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当载明听证的情况;
?。ㄋ模┬姓Ψ5闹掷?、依据,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ㄎ澹┬姓Ψ5穆男蟹绞胶推谙?;
?。┎环姓Ψ>龆?,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ㄆ撸┳鞒鲂姓Ψ>龆ǖ纳肪持鞴懿棵琶坪妥鞒鼍龆ǖ娜掌?,并加盖印章。
第五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继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案件办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监测(检测)、评估、鉴定、认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
第六十条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并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到达当事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节 信息公开
第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其作出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下列信息:
?。ㄒ唬┬姓Ψ>龆ㄊ槲暮?;
?。ǘ┍淮Ψ5墓裥彰?,被处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ㄈ┲饕シㄊ率?;
?。ㄋ模┬姓Ψ=峁鸵谰?;
?。ㄎ澹┳鞒鲂姓Ψ>龆ǖ纳肪持鞴懿棵琶坪妥鞒鼍龆ǖ娜掌?。
第六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第六十四条 公开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隐去以下信息:
?。ㄒ唬┕竦男は?、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通信方式、出生日期、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
?。ǘ┍景旆ǖ诹醯冢ǘ┫罟娑ㄒ酝獾墓裥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ㄈ┓ㄈ嘶蛘咂渌橹囊姓撕?;
?。ㄋ模┪闯赡耆说男彰捌渌赡苁侗鸪銎渖矸莸男畔?;
?。ㄎ澹┑笔氯说纳浞?、工艺流程、购销价格及客户名称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隐去的信息。
第六十五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六十七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罨蛘呔娴男姓Ψ5?,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简易程序:
?。ㄒ唬┲捶ㄈ嗽庇Φ毕虻笔氯顺鍪居行е捶ㄖぜ?;
?。ǘ┫殖〔榍宓笔氯说奈シㄊ率?,并依法取证;
?。ㄈ┫虻笔氯怂得魑シǖ氖率?、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钍?、时间、地点,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ㄋ模┨〉笔氯说某率龊蜕瓯?。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ㄎ澹┨钚丛ざǜ袷?、编有号码、盖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嬷笔氯巳缍缘背∽鞒龅男姓Ψ>龆ú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以上过程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报所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执 行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钍畹陌俜种哟Ψ??,加处??畹氖畈坏贸龇?畹氖?。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二条 作出加处??畹那恐浦葱芯龆ㄇ盎蛘呱昵肴嗣穹ㄔ呵恐浦葱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受到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后,发生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形,由承受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
第七十四条 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畹?,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畹?,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钔ㄖ?,并送达当事人和收缴??畹幕?。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钇谙藿崾掌鸺扑?。
第七十五条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销毁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第七十六条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第六章 结案和归档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ㄒ唬┰鹆罡恼托姓Ψ>龆ㄓ傻笔氯寺男型瓯系?;
?。ǘ┥肪持鞴懿棵乓婪ㄉ昵肴嗣穹ㄔ呵恐浦葱行姓Ψ>龆?,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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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凑毡景旆ǖ谌豕娑ㄖ罩拱讣鞑榈?;
?。ㄎ澹┌凑毡景旆ǖ谑咛豕娑ㄍ瓿砂讣扑?,且依法无须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姓Ψ>龆ū灰婪ǔ废?;
?。ㄆ撸┥肪持鞴懿棵湃衔梢越岚傅钠渌樾?。
第七十八条 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ㄒ唬┮话敢痪?,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ǘ└骼辔氖槠肴?,手续完备;
?。ㄈ┦樾次氖橛们┳直?、钢笔或者打??;
?。ㄋ模┌妇碜岸┯Φ惫娣队行?,符合文档要求。
第七十九条 正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ㄒ唬┬姓Ψ>龆ㄊ榧八痛锘刂?;
?。ǘ┝干笈牧?;
?。ㄈ┑鞑槿≈ぜ爸ぞ莶牧?;
?。ㄋ模┬姓ΨJ孪雀嬷?、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ㄎ澹┨け事?;
?。┎莆锎聿牧?;
?。ㄆ撸┲葱胁牧?;
?。ò耍┙岚覆牧?;
?。ň牛┢渌泄夭牧?。
副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ㄒ唬┩端?、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ǘ┥婕暗笔氯擞泄厣桃得孛艿牟牧?;
?。ㄈ┨けǜ?;
?。ㄋ模┥蟛橐饧?;
?。ㄎ澹┓ㄖ粕蠛瞬牧?、集体讨论记录;
?。┢渌泄夭牧?。
第八十条 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并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环境统计的规定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七章 监 督
第八十二条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办的处罚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二十日内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八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有文字表述错误、笔误或者计算错误,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缺失等情形,但未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更正。
补正或者更正应当以书面决定的方式及时作出。
第八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接受申诉和检举,或者通过备案审查等途径,发现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应当督促其纠正。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有处罚权的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案件评查或者其他方式评议、考核行政处罚工作,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对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第四十六条所称“较大数额”“较大价值”,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较大数额”“较大价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条 本办法中“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处罚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有效期内。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げ糠⒉嫉摹痘肪承姓Ψ0旆ā罚ɑ肪潮;げ苛畹?号)同时废止。